离婚案例:离婚后,是否可随意更改孩子名字?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16  阅读: 43703
基本案情

原告灰太狼诉称:

灰太狼与红太狼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
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灰二郎。
2005年1月1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按照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灰二郎由红太狼抚养,红太狼不得更改灰二郎的姓名;若红太狼违约,灰太狼将带回灰二郎,并收回财产。
2012年左右,灰太狼发现红太狼擅自将灰二郎的名字更改为红二郎。
灰太狼多次沟通要求将孩子改回原名,红太郎均不予理睬。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红太狼履行离婚协议,恢复孩子原名。
被告红太狼辩称:
一、红二郎从出生之日起即取名为红二郎,从未更改过姓名。2005年1月5日,红太狼与灰太狼矛盾恶化,为了尽快离婚,遂与灰太狼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孩子的姓名权问题,离婚协议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灰太狼在其起诉要求探望权的案件中,也曾要求恢复孩子姓名。该案中,红二郎曾书写书面说明对自己的姓名权进行了陈述,说明其一直叫红二郎,不愿意更名为灰二郎。红二郎即将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姓名和社会已具备认识能力,世界观已经形成,故应尊重其意见。
三、在红太狼一个人的辛苦培养下,红二郎各方面成绩优异,考入了国家重点学校,德智体得到了全面发展。现灰太狼强制要求红二郎更名对孩子成长不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
灰太狼与红太狼于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子。
2005年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由于红太狼的孩子红羊羊具有极强的排斥劣根性,灰太狼对他又自然失去理智的不顾一切的粘附性,以致无法生活,似生不如死之感。因此,经红太狼反复提出,双方作出离婚决定。
2、子女抚养。俩人于2001年3月14日共生一子,取名灰二郎。经反复争论,因灰太狼已半百之年,所以,归红太狼抚养成人。但红太狼不得改孩子的姓名,必须满足灰太狼临时带灰二郎身边生活的要求,必须能让灰太狼保持与孩子的正常联系,若红太狼违约,灰太狼将带回灰二郎,并收回财产。抚养费由红太狼承担。
3、财产。灰太狼将属于自己的海淀区某屯2500平米的独院、连同院内千多平米的厂房所有权归灰二郎,由红太狼代管,以善待其子。在海淀某堡单独自建的2层住居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全部的家用品,归红太狼所有,灰太狼丝毫无所得,空身撤离。
4、无债务关系。
2011年8月24日,红太狼为双方婚生子向其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并以“红二郎”为姓名为孩子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本次诉讼前,灰太狼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太狼恢复孩子姓名灰二郎,并协助其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改名诉讼请求,不属于该案探望权的审查范围,应另行解决。
由此,灰太狼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红太狼履行离婚协议,将孩子姓名恢复为灰二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灰太狼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7日,灰太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问题,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就婚生子姓名进行了约定,但该事项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对于涉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依据查明的事实,红太狼与灰太狼无法就变更婚生子姓名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婚生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已年满15周岁,现已年满17周岁,故可以认为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并对此具有合理认知。

鉴于双方婚生子在案件审理期间明确表示不愿变更姓名,且现有证据显示,孩子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长期使用红二郎一名,为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志,避免对其日后生活带来不便,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灰太狼单方主张变更婚生子姓名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
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而产生的纠纷。
判决结果乍一看,似乎是法院支持养子女一方未经协商变更子女姓名。
实则并非如此,本案要点在于该子女已年满17,且出具说明,称自己不愿意再次变更姓名,因此法院同意其保留经母亲变更后的姓名。
律师认为,本案更多有关于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处分权,而非父母对子女变更姓名的权利。
因此,阅读本案例的父母千万不要认为,离婚后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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